諸暨市財政局關于陶朱街道安置小區設施設備維護、更新采購的投訴處理結果公告
一、項目編號:諸中地2025-08-22
二、項目名稱:陶朱街道安置小區設施設備維護、更新采購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浙江聚能智能裝備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紹興市諸暨市璜山鎮諸東北路56號2號樓
被投訴人1: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辦事處
地址:諸暨市環城北路368號
被投訴人2:諸暨中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諸暨市暨陽街道安康路15- 2號二樓201室
相關供應商:浙江航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諸暨市暨陽街道育英路78號袁家新村西7幢一單元一樓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浙江聚能智能裝備有限公司對陶朱街道安置小區設施設備維護、更新采購(諸中地2025-08-22,以下簡稱本項目)諸暨市人民政府陶朱街道辦事處質疑答復不滿,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材料經補正,本機關于2025年10月9日審查后受理。經依法對本次政府采購活動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投訴事項1:1、對諸暨中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標結果公告未公示投 標文件中的清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中標、成交結果 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以及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和評審專家名單。然而,本項目于2025年9月19日發布的中標結果公告中,僅公示了中標單位和金額,未對投標文件中的清單(包括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進行對外公示,嚴重損害了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質疑回復錯誤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為法律依據,本項目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本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行為,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而質疑回復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為依據,但該法主要針對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不適用于本項目的政府采購性質。采購代理機構混淆法律適用,導致回復內容缺乏法律效力,無法正當化未公示清單的行為。
3、代理機構以“質疑期已過”為由規避責任,變相承認違規行為,違背政府采購公平原則。質疑回復中稱:“如果對招標文件有疑問,應該在之前規定時間內提出,超過時間未提出,視為同意招標文件的要求。故而本次招標公示也無需提供清單。”此言論暗示即使招標文件或公示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只要質疑期過后,違規行為即被視為“合法”,這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規定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政府采購程序必須始終符合法律法規,不能以程序時間限制來掩蓋實質違規。
投訴事項2:針對諸暨中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質疑回復:評審專家必須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辦法,程序,標準進行評審,由于采購文件明確項目屬性是貨物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貨物采購項目),對配件,鋪料的制造商也允許不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故障維修排查,線路檢修等屬于貨物采購中的服務項目自然不需要提供聲明函。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第四條(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本次招標文件屬于貨物類,所以對維修、系統調試等服務不需要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招標文件存在重大、根本性缺陷,項目屬性認定錯誤,導致整個采購活動建立在不合法、不真實的基礎之上。
投訴事項3:采購人、代理機構及評審委員會錯誤適用中小企業政策,程序違法。針對諸暨中地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質疑回復:本次投標文件及中標公司浙江航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完全符合招標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投標人,并完整全面的填寫貨物類中小企業聲明函。投標人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完全符合。
投訴事項4:評審專家未履行法定職責,評審結論無效。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1、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2、處理結果:關于投訴事項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內容。本項目采購結果公告在公示時未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進行公示,該事項投訴成立。另,本項目為政府采購項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該項質疑答復有誤。投訴事項1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該項投訴內容是針對采購文件的投訴,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項目于2025年8月28日發布采購公告,投訴人于2025年9月4日獲取采購文件,并于2025年9月22日提起質疑,該投訴項在提起投訴前未依法進行質疑并且已超過質疑采購文件的法定期限。
關于投訴事項3。依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四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本項目為貨物類采購,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投標人提供的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且按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即可享受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扶持政策。本機關在投訴調查處理中發現,相關供應商浙江航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參加本項目投標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貨物、工程、服務)》中相應企業表述均為“承建(承接)企業”,而非“制造商”,其格式不符合《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且屬于實質性內容的改變。因此,該《中小企業聲明函(貨物、工程、服務)》無效,相關供應商浙江航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本項目供應商資格要求,投訴事項3成立。同時,本項目招標文件中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也存在錯誤,違反政府采購政策,影響在資格審查階段判斷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是否全部由中小企業制造,影響采購公正,屬于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關于投訴事項4。首先,本項目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項目,投標人《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審查屬于資格審查的范圍,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本項目由評標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違反了上述規定,屬于資格審查程序違法。其次,對中標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是否符合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的認定問題,投訴事項3的答復中已進行闡述,對此不再闡述。因此,關于“評審專家未履行法定職責,評審結論無效”的投訴事項不成立。
綜上,投訴事項1、3成立,投訴事項2屬于在提起投訴前未依法進行質疑,投訴事項4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中標無效,責令采購單位和代理機構修改采購文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六、處理日期:2025年11月13日?
七、執法機關信息:
1、執法機關:諸暨市財政局???
2、聯 系 人:呂雅玲? ?
3、聯系電話:0575-87113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