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001008006002001/2025-168943
-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 文件編號: 諸政發[2025]21號
- 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 DZJD00-2025-0009
-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12-04
- 有效性: 有效
- 意見征集: 意見征集及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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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暨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城區空氣質量,有效預防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紹興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5年紹興市深化綜合治氣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全市禁售禁放區域范圍
東至:諸永高速—白馬墩路—東三環路
南至:南三環路
西至:西三環路
北至:北三環路
以上區域范圍內(含邊界道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詳見附圖)。
二、其他重點區域禁售禁放范圍
除以上確定的區域范圍以外,全市的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影劇院、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的場所;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建筑工地、高層建筑、地下建筑、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軍事管理區周邊100米距離范圍內,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地點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三、其他事項
(一)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和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二)購買者應當向煙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經營單位購買,不得購買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說明,安全、文明燃放。
(三)對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禁止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有違反煙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非法經營、燃放、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10、12345。
(五)本通告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原《諸暨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諸政發〔2024〕18號)同時廢止。
附件:全市禁售禁放區域范圍
諸暨市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4日? ??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全市禁售禁放區域范圍
區域范圍:
東至:諸永高速—白馬墩路—東三環路
南至:南三環路
西至:西三環路
北至:北三環路
以上區域范圍內(含邊界道路)
